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081号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焕辉,该所主任。被告田芳芳,女,1995年8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
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田芳芳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4年7月2日,本院根据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翰公司”)的申请,宣告博翰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博翰公司的工资表及被告的申报材料,确认博翰公司欠被告田芳芳工资2390元,被告田芳芳对该金额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田芳芳的工资,经管理人审查,被告田芳芳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被告田芳芳的债权(工资)为2390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汤平安
审 判 员 方 静
代理
审判员 任 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