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茶叶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强。被执行人粟美芝。申请执行人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粟美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长县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粟美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违约金共6663.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粟美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能执行到位。据此,申请执行人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本院延期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57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李 浩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