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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433号之一

翁建武与黄建棋、张妹仔、叶少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建武,黄建棋,张妹仔,叶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建武,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建棋,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张妹仔,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叶少虎,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翁建武和被执行人黄建棋、张妹仔、叶少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建棋、张妹仔、叶少虎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4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