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岩,女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6年8月起,每月预留200元(贰佰元)为被执行人张海涛生活费,其余工资款项全部予以扣留,此裁定轮候于(2015)元法执字第189号裁定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