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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恢132号

王岩与张海涛、张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岩,张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岩,女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6年8月起,每月预留200元(贰佰元)为被执行人张海涛生活费,其余工资款项全部予以扣留,此裁定轮候于(2015)元法执字第189号裁定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