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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844号

陈开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84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5日,李某(化名)到深圳市公安局盛平派出所举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根据安排,李某通过QQ和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购买1000元四个冰毒,并往陈某某的银行账户里支付了定金300元。随后19时许,李某与陈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交易,陈某某把毒品给李某,称只有两个冰毒让李某再支付300元毒资,李某将300元给陈某某。交易完后陈某某被抓获,缴获冰毒两个、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涉案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86克。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晓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 首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