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176号申请人池广通,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杨超,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人池广通与被申请人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池广通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超驾驶的京Q505**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池广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超驾驶的京Q505**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兴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牛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