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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田建积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建积,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田建积,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俞礽埔,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建积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田建积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尤劳人仲字(2016)第10号调解书第八十九项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阳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田建积工资285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旺

审 判 员  陈其乐

代理

审判员  曾玉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