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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499号

1499号梁荣喜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荣喜,襄阳开元天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发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499号原告梁荣喜,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路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20621197503241012。委托代理人李学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开元天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天成机械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都志伟,开元天成机械公司经理。被告郭发学,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87号2栋29楼4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2060119540304405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荣喜与被告开元天成机械公司、郭发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荣喜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开元天成机械公司、郭发学的银行存款474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城关镇建设路1栋3层3号(房产证号为城关镇字第01-2001-14**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鄂FLH5**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荣喜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开元天成机械公司、郭发学的银行存款474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梁荣喜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城关镇建设路1栋3层3号(房产证号为城关镇字第01-2001-14**号)的房屋及车牌号为鄂FLH5**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丹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