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35号原告陈宁宁。被告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宁与被告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宁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陈宁宁负担。
审 判 长 李西云
人民陪审员 方俊权
人民陪审员 李亿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
陈宁宁与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35号原告陈宁宁。被告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宁与被告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宁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陈宁宁负担。
审 判 长 李西云
人民陪审员 方俊权
人民陪审员 李亿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