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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35号

陈宁宁与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宁宁,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35号原告陈宁宁。被告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宁与被告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宁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陈宁宁负担。

审 判 长  李西云

人民陪审员  方俊权

人民陪审员  李亿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