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83号反诉人:李超,女,1974年6月6日生,现住唐山市新华区光明楼*排*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峰与被告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超作为反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反诉状。反诉人李超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车辆差价款85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2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以车辆进行抵押,双方协商车辆抵押价格165000元。之后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因双方为朋友关系,双方经口头协商同意延长还款时间,反诉人每个月支付相应的利息。2016年4月13日,被反诉人在未取得反诉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对抵押车辆进行了过户处理。而且,被反诉人以2015年3月12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反诉人提起诉讼。反诉人认为,双方曾协商车辆价格为165000元,且每个月均按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利息,那么被反诉人私自处理产生的车辆差价款85000元应由被反诉人支付给反诉人。经审查,
本院认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亦无关联性,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超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王树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田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