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853号
原告:丁尚锋。
被告:邵圣有。
原告丁尚锋为与被告邵圣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尚锋以与被告邵圣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邵圣有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尚锋撤回对被告邵圣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尚锋负担。
审 判 员 陈如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杨优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