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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606号

花志鹏与王利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花志鹏,王利清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06号

申请执行人:花志鹏,男,1974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王利清,男,1979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花志鹏与王利清(2014)青民初字第12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500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使用权、工商信息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晨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