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徐明政,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凤阳县官沟克莱丽涂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负责人:葛洪和。徐明政申请执行凤阳县官沟克莱丽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54号民事调解书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5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