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行终134号

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廊坊市人民政府,范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行终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红,香河县县城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维真,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冯韶慧,市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全,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上诉人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因范全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一案,不服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其与范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和第三人范全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利益,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香河金业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石

审 判 员  金占永

代理

审判员  王海英二○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