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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705号

刘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2705号

原告:刘某,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金金、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甲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某甲。后原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但认为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500元,同时认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共同债务20万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无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当庭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抚养费数额本院合理确定400元。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赵某甲由被告赵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婚生子赵某甲抚养费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月1日支付,至婚生子赵某甲18周岁时止。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尤扬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