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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697号之一

林志宏与苏钦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志宏,苏钦财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志宏,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钦财,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宏与被执行人苏钦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65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苏钦财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5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需等待其他法院对被查封财产先行进行处置,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