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志宏,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苏钦财,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宏与被执行人苏钦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65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苏钦财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5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需等待其他法院对被查封财产先行进行处置,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