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苏向明,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波申请执行苏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祁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吕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