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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176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176号原告刘某,南和县郝桥镇刘庄34号,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晓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