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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2032号

XX兴与庄敬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兴,庄敬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032号原告XX兴,男,1952年3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庄敬魁,男,1977年5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XX兴与被告庄敬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4420元,由原告XX兴负担。

审判员  俞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