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889号原告某联社被告李某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李某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立文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书 记 员 朱松涛
书 记 员 朱松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