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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9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刘汉涛与被执行人谢忠义,宋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汉涛,谢忠义,宋立钢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汉涛,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东宁县自来水公司工人,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谢忠义(曾用名谢飞),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宋立钢(曾用名宋钢),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涛与被执行人谢忠义、宋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刘汉涛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忠义所有的位于东宁县东宁镇团结路XX号愉景豪苑X号楼X号门市和X号楼XXX号车库进行了评估、拍卖,因三次拍卖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现已接收两处房产抵债。除上述抵债房产外,在本案诉讼阶段一并查封的谢忠义所有的东宁县愉景豪苑X号楼XX号门市,因此房产对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刘汉涛明确表示不申请执行该房产。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谢忠义、宋立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涛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张福利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