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898号
原告:张登科,男,汉族。
被告:薛建平,男,汉族。
被告:郝新明,男,汉族。
被告:蔡友红,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张登科与郝新明、薛建平、蔡友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等其他转普原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赵忠义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赵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娟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8月19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陕0204民初898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