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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898号

张登科与郝新明、薛建平、蔡友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登科,薛建平,郝新明,蔡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898号

原告:张登科,男,汉族。

被告:薛建平,男,汉族。

被告:郝新明,男,汉族。

被告:蔡友红,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张登科与郝新明、薛建平、蔡友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等其他转普原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赵忠义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赵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娟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8月19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陕0204民初898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