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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233号之四

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唐素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管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被执行人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唐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民终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年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