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68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平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欧安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潘平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终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潘平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静
代理
审判员 张玮
代理
审判员 张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