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109号申请人孙绍琴,女,汉族,1958年7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一委*组。被申请人王程程,女,汉族,1985年3月26日生,驾驶车辆:吉DQ51**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贰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程程所驾驶的吉DQ5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龙
审判员 王 拓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