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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财保109号

孙绍琴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绍琴,王程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109号申请人孙绍琴,女,汉族,1958年7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一委*组。被申请人王程程,女,汉族,1985年3月26日生,驾驶车辆:吉DQ51**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贰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程程所驾驶的吉DQ5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龙

审判员  王 拓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