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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执827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云恒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XX、李丽连、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云恒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XX,李丽连,陈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执8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代表人郑明亮。被执行人福州云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玉。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被执行人李丽连,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被执行人陈玉,女,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州云恒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XX、李丽连、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749814.17元及利息等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州云恒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XX、李丽连、陈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华执行员  林 娜执行员  黄少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润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