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成权。
被执行人:王翔,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翔银行存款3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聂传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