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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072号

安徽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四季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成权。

被执行人:王翔,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翔银行存款3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聂传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