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692-1号申请执行人成帅。被执行人郭刚,户籍地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李莉丽。成帅与郭刚、李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刚、李莉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刚、李莉丽在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刚、李莉丽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据成帅的申请依法查封了郭刚、李莉丽所有的位于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和位于娄星区(所有权证号0××8、0××9)两套住房。此后本院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评估,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志成估字(2015)第1009KINW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对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估值分别为48.58万元和37.79万元(合计86.37万元)。此鉴定评估意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郭刚、李莉丽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提出书面异议,但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娄底市鼎力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对上述房产以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娄底市鼎力拍卖有限公司因价格过高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成帅于2016年6月20日以上述房产暂不适合拍卖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彭艳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贺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