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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29号之一

徐青云与全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青云,全永平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青云,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全永平,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徐青云与被执行人全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6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套房产被本院查封,拟进行评估。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车辆、存款等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