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青云,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全永平,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徐青云与被执行人全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6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套房产被本院查封,拟进行评估。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车辆、存款等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