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224号
原告:陈志法。
被告: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尹海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孟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