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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224号

陈志法与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志法,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224号

原告:陈志法。

被告: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尹海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孟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