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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2民初2984号

李琼,李波等与田应全,崔小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崔某某,田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984号原告田某某,女,土家族,1949年7月9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某甲,女,土家族,1972年10月10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某乙,男,土家族,1973年10月8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某丙,女,土家族,1980年10月10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某丁,女,土家族,1982年4月20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崔某某,女,土家族,1972年12月3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田某甲,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诉被告崔某某、田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需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实交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英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