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984号原告田某某,女,土家族,1949年7月9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某甲,女,土家族,1972年10月10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某乙,男,土家族,1973年10月8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某丙,女,土家族,1980年10月10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李某丁,女,土家族,1982年4月20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崔某某,女,土家族,1972年12月3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田某甲,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诉被告崔某某、田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需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实交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英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