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0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负责人韦景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洲,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英建,农民。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英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7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立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的请求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庆文
审 判 员 廖德旺
代理
审判员 黄美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容 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