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285号原告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赵晓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令,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原告延安鹏盛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3.5元。
代理
审判员 冯 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