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613号
原告:孙守宾,男,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四川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怀强,执行董事。孙守宾与四川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孙守宾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守宾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孙守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退还孙守宾。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段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