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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613号

孙守宾与四川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守宾,四川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613号

原告:孙守宾,男,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四川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怀强,执行董事。孙守宾与四川正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孙守宾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守宾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孙守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退还孙守宾。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段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