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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2564号

王林林与江苏指点前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林林,江苏指点前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林,女,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指点前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15楼A座。法定代表人查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林林与江苏指点前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宁秦劳人仲案[2016]251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确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宁秦劳人仲案[2016]251号仲裁裁决未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林林就宁秦劳人仲案[2016]251号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邹政文执 行 员  苏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张西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