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402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负责人房志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该公司法务。被告詹恒梅,1970年1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詹恒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正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