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040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张菊英,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