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919号原告刘兵兵,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公务员。被告李万志,男,1952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兵诉被告李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兵兵负担。
审判员 石秀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谭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