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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919号

原告刘兵兵诉被告李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兵兵,李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919号原告刘兵兵,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公务员。被告李万志,男,1952年6月4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兵诉被告李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兵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兵兵负担。

审判员  石秀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谭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