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申75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晟。委托代理人范小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晓玲。委托代理人俞君,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吴江嘉凌汽贸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南。法定代表人杨家林,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晟因与被申请人吴晓玲及原审被告吴江嘉凌汽贸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4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晟申请再审称:2016年1月8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家林犯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晓玲对杨家林的所谓100万元债权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不属于民间借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再审本案。吴晓玲提交意见称:虽然杨家林犯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不直接导致再审申请人张晟与被申请人吴晓玲的担保行为无效。吴晓玲与杨家林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而张晟与吴晓玲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原审被告吴江嘉凌汽贸维修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审查查明:2016年1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062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书载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家林以其公司经营急需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采用支付部分利息的手段向方某某等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90万元,其中被告人杨家林于2012年1月2日向吴晓玲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本案调解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均是由各当事人签署,不存在违反当事人自愿及误导再审申请人签字的情形,本案调解不违反自愿原则,程序合法。虽然吴江嘉凌汽贸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林因犯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判刑,但涉及的相关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杨家林的行为因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而构成犯罪,但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无效情形的规定,因此,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而担保合同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故本案借贷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自愿签订,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张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蓓
审 判 员 孙一鸣
代理
审判员 张珍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