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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270号

白某某诉王某、靳某某、任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靳某某,任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现住武安市西寺庄乡。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现住武安市上团城乡。被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现住武安市上团城乡。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出生,现住武安市上团城乡。白某某诉王某、靳某某、任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白有增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