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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29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高有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高有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代表人许孝忠,行长。被执行人高有孝,男,生于1958年9月20日。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历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组于2016年3月1日在济南市车管所、济南市房管局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有车辆一辆但已被多案查封,房产一套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又于2016年3月8日在银行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宗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