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代表人许孝忠,行长。被执行人高有孝,男,生于1958年9月20日。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历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组于2016年3月1日在济南市车管所、济南市房管局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有车辆一辆但已被多案查封,房产一套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又于2016年3月8日在银行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宗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