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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初480号

梁铭成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铭成,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480号原告梁铭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黄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斌,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铭成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铭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铭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铭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展宏

审 判 员  林晓春

人民陪审员  杨铭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健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