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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79号之一

吴根培与蔡星星寻衅滋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根培,蔡星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根培,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蔡星星,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根培与被执行人蔡星星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23004.44元(含执行费241.44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鹰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全明

代理

审判员  黄清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国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左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