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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1-5号

关于承德顺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敦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围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顺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敦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顺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龙头山村。法定代表人高景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京津新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云洪,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敦栓。关于承德顺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市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敦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敦栓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天津市金海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被执行人刘敦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支行账户上的股份利润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

二、继续冻结天津市金海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被执行人刘敦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支行账户上的股份利润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