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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4民初383号

原告王国斌与被告和红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斌,和红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383号原告王国斌,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和红明,男,现年50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斌诉被告和红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斌以与被告和红明已和解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斌负担。

审 判 员  赵连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