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4民初383号原告王国斌,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和红明,男,现年50岁,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斌诉被告和红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斌以与被告和红明已和解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斌负担。
审 判 员 赵连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