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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特196号

陕西中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孟靖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陕西中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孟靖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196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中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西街91号8幢30101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安,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瑾,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孟靖雯,私营企业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涛,国有企业员工。

申请人孟靖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西仲裁字(2015)第116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靖雯向仲裁委提出申请称,2013年1月29日,其与陕西中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孜公司)签订房屋内部认购合同,购买中孜公司开发的中环国际城商品房一套,其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79913元。截止申请仲裁之日,中孜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故提出仲裁请求:

一、确认孟靖雯与中孜公司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房屋内部认购合同无效;二、中孜公司返还孟靖雯购房首付款179913元,并支付利息26354元;三、仲裁费由中孜公司承担。仲裁委于2016年1月7日作出西仲裁字(2015)第116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孟靖雯与中孜公司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房屋内部认购合同无效;二、中孜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孟靖雯已付购房款179913元及至2015年1月20日利息损失26354元,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孟靖雯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三、若本案中孜公司未按本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四、本案仲裁费9978元,由中孜公司承担。中孜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孟靖雯。中孜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中孜公司处于正常经营中,办公地点也有员工办公,就算本案所涉房屋的售楼部也有人办公接待,不存在无法通知、送达的情形。仲裁庭未履行法定的送达义务,违法缺席开庭裁决,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故申请本院撤销西仲裁字(2015)第1166号裁决书。孟靖雯辩称,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已将相关文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中孜公司,但其拒收,后仲裁委又公告送达,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中孜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仲裁委于2015年7月23日、30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参加通知书、仲裁员名册及仲裁规则等文件,分别邮寄给中孜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地、本案所涉房屋中环国际城销售部,中孜公司均拒收。2015年8月22日,仲裁委对以上文件及开庭时间进行公告。2016年1月16日,仲裁委对仲裁裁决予以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受理孟雅雯的仲裁申请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及仲裁规则等文件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孜公司的注册地、本案所涉房屋销售部送达,中孜公司均予以拒收,系中孜公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仲裁委后又予以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相关规定,中孜公司认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据上,仲裁委在仲裁本案过程中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中孜公司要求撤销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陕西中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116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陕西中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居文

代理

审判员  郑 蓉

代理

审判员  李沫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