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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执229号

覃美林与黄洪流、罗永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美林,黄洪流,罗永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美林,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黄洪流,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罗永忠,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桂0124执2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永忠所有的桂A×××××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罗永忠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永忠所有的桂A×××××号起亚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茂善

审判员  梁位坤

审判员  覃明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林枝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