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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3963号

泊头市公路路政管理站、王同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泊头市公路路政管理站,王同伍,泊头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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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公路路政管理站。组织机构代码:5533815-9。

法定代表人:王宝强,站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浩,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同伍,男,1963年7月出生,回族,住泊头市。。

原审

被告:泊头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00098938-1。

法定代表人:李福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浩,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泊头市公路路政管理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5)泊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同伍于2016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经上诉人泊头市公路路政管理站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同伍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上诉人同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5)泊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王同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上诉人王同伍承担;上诉人泊头市公路路政管��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郭景岭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