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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65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金德明、张本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金德明,张本群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负责人蔡东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德明,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本群,女,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德明、张本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园商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德明、张本群银行存款人民币239305.51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韦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朱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