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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民初5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与熊仕许、熊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4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熊仕许,熊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5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号。代表人皮道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员工。被告熊仕许,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熊青山,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与被告熊仕许、熊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仕许、熊青山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熊仕许、熊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伟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其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