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5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号。代表人皮道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员工。被告熊仕许,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被告熊青山,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与被告熊仕许、熊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仕许、熊青山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熊仕许、熊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伟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其美 百度搜索“”